最近不少伙伴问
微信、支付宝做账标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
早就有政策明确规定啦
今天给大家梳理出来
别再犯迷糊啦~
1、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丨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信红写
2、具体账务处理是教样:
收支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计会计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实操凭证不好证实。
①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
②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
③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其他货币资金是信红写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分录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计会计银行本票存款、实操信用卡存款、丨微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内容第九条: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 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假如我收入1000块,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微信提现时支付的手续费,企业计入到财务费用—手续费科目,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XX账户 1000
贷:财务费用—手续费 1
其他货币资金—微信账户 999
而对于收取手续费的微信运营商来说,其收取的手续费应该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贷:主营业务收入 0.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1
注:
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签名批一下即可。
对于微信转账做记账,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